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259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楊士慧
王忠賢
游蕙綾
被 告 賀季剛即季剛土木技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