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1259號
PCEV,108,板小,1259,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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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259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楊士慧 
      王忠賢 
      游蕙綾 
被   告 賀季剛即季剛土木技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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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