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國簡字,108年度,2號
PCEV,108,板國簡,2,202002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王韻惠 

      嚴煜銘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法定代理人 余昭俊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1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