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8年度,27號
PCEV,108,板勞簡,27,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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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許淑蘭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廷瑞國際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奕霖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3 月24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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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廷瑞國際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