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6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高凱恩
謝○紘
林哲玄
徐○洛
范峻維
余宗保
李宗翰
林學正
楊蔡蓂蒂
胡哲維
盤益君
鄭文彥
周品翔
張○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 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 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規定。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移送機關之記載 ,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