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張仁福等與張永成間租佃爭議上訴事件依職權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8年度,1198號
TPSV,108,台上,1198,2020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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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
上 訴 人 張仁福
      李玉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永成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本院上開裁定正本與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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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