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9年度,25號
TPSM,109,台聲,25,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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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號
聲 明 人 蔡宗澤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非常上訴之判決(108年度台非字第2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 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二、本院108 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係撤銷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將檢察官所為之聲請駁回,主文僅記載:「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並非宣示主刑裁判之法院,自非上開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揆諸上開 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江 翠 萍
法官 林 恆 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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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