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896號
上 訴 人 蘇侯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8年12月6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3398號,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9732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依同法第350條第1項、第36 1條第1、2項、第362條前段、第367 條前段規定,不服地方 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 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所稱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 由,係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 等事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 雖敘述上訴理由,惟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上述違法、 不當情形,而泛言原判決認事錯誤、用法不當、量刑失衡, 而無實際之論述內容或僅泛詞陳述其主觀之期待,即與未敘 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仍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 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二、本件上訴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第一審判決論 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原判決以其第二審上訴書狀,僅泛 指:伊施用毒品未造成他人之實害,第一審量刑太重,應予 從輕等語,其上訴理由並非具體指摘,而予駁回,尚無不合 。
三、上訴意旨除執陳詞,謂:伊有老母及未成年子女需照顧,請 從輕量刑,以勵自新云云外,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以上開程 序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有如何之違背法令情形,自非適法 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綜上,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蔡 廣 昇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