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8年度,58號
IPCA,108,行專訴,58,2020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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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

原   告 潘玉芬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徐念懷律師
複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育桓   

參 加 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俊聖(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洪珮瑜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8 年6 月11日經訴字第108063062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4 至7 舉發不成立」部分均撤銷。
被告就新型第M456682 號「散熱風扇」專利舉發事件(案號:000000000N01),應為「請求項4 至7 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12月27日以「散熱風扇」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被告編為第 101225217 號進行形式審查,於102 年3 月22日准予專利( 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56682 號專利證書。嗣原 告於106 年9 月30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120 條準 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



加人則於106 年12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 圍及圖式更正本。案經被告認前揭更正本符合專利法相關規 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以107 年11月23日(107 )智專三( 一)02060 字第107210987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6 年 10月22日(按應為106 年12月22日之誤繕)之更正事項,准 予更正」、「請求項9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 項1 、4 至7 舉發不成立」、「請求項2 至3 、8 舉發駁回 」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8 年6 月11日經訴字第10806306220 號決定駁 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證據1 、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具體界定結合端之「干涉形狀」是何 種形狀或結構:
「干涉」一詞在系爭專利請求項或說明書中均未定義,僅能 以該領域中通用的原意來解讀此技術特徵。根據「國家教育 研究院」之學術名詞資訊網,「干涉(Interference)」之 原意為「機件上當軸和孔欲配合時,若軸徑的尺寸大於孔徑 的尺寸時,會有干涉存在」,此解釋顯然無法界定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所稱「干涉形狀」的具體形狀。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扇葉的該結合端分別具有一干涉形狀」並無記載任何具 體的結構特徵,藉以區分證據1 所揭示之「連接部(31)」 ;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干涉形狀」與證據1 「連接部(31 )」兩者在功能上並無差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各該扇 葉的該結合端分別具有一干涉形狀,各該干涉形狀與該輪轂 的該側壁形成干涉,以使該輪轂經由接合該些扇葉的該些結 合端的該些干涉形狀而固定該些扇葉」,亦無法與證據1 揭 示之「扇葉(3 )與該輪轂(2 )透過連接部(31)之突出 部(311 )的干涉形狀對應地卡合受接部(23)的定位孔( 231 )而形成干涉且彼此結合」區分。準此,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上述技術特徵,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證據1 之揭露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說明書完全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射出成型( 塑膠)或壓鑄(金屬)可使得結合面之組合強度增加而改變 結構特徵」此一技術特徵:
證據1 已揭露干涉形狀之機構結合特徵,且系爭專利說明書 未揭露與「射出成型(塑膠)或壓鑄(金屬)可使得強度增 加而改變結構特徵」等相同或類似之描述,故「射出成型(



塑膠)或壓鑄(金屬)可使得結合面之組合強度增加而改變 結構特徵」根本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與申請專利 範圍,被告逕自增列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無之技術特徵,要 無可採。
㈢「製造方法界定物請求項」之可專利性解釋非由製法決定, 仍係由該物本身來決定:
證據1 揭示之「扇葉(3 )與該輪轂(2 )透過連接部(31 )之突出部(311 )的干涉形狀對應地卡合受接部(23)的 定位孔(231 )而形成干涉且彼此結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記載之「各該扇葉的該結合端分別具有一干涉形狀, 各該干涉形狀與該輪轂的該側壁形成干涉,以使該輪轂經由 接合該些扇葉的該些結合端的該些干涉形狀而固定該些扇葉 」,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1 中所 揭露之物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記載之物,故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1 、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該些扇葉具有可撓曲性,以使該些扇 葉經由該輪轂的帶動而產生傾斜,並能依據該輪轂的轉速而 調整其與輪轂之間的一傾斜角」技術特徵,並未具體界定「 該些扇葉」究竟是何種形狀,被告逕行解讀「扇葉具有可撓 曲性」為「該扇葉必隱含狹長且薄之結構,再與證據1 、2 所揭示的扇葉結構與形狀作區別比對,顯然不當限制系爭專 利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解讀。證據2 所揭示「扇葉54選擇以 可撓性材質所組成」顯然無疑義的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 記載「該些扇葉具有可撓曲性」之技術特徵。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使該些扇葉經由該輪轂的帶動而產生 傾斜,並能依據該輪轂的轉速而調整其與輪轂之間的一傾斜 角」,其中關於扇葉與輪轂之間「傾斜」或「傾斜角」的解 讀,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並未具體界定「傾斜」的方式,亦未 界定輪轂的轉速如何調整「傾斜角」。證據2 第2 圖所揭示 的扇葉54與輪轂58之間原本就處於「傾斜」關係,因此兩者 之間顯然夾一「傾斜角」,雖不同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所繪示 的「傾斜」關係,但卻足以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文義範 圍。
㈢證據2 揭露「當風扇裝置52之馬達56驅動扇葉54轉動時,由 於流體(空氣)會對扇葉54產生壓力,而造成扇葉54彎曲形 變或振動,若扇葉54選擇以可撓性材質所組成,則其彎曲形 變或振動程度會愈大. . . 」,即能解讀為:可撓性的扇葉 54轉動時因氣流影響會產生彎曲形變,必然影響扇葉54與輪 轂之間的傾斜角,且能依輪轂轉速而調整其與輪轂之間的傾



斜角(因輪轂轉速不同能產生不同扭矩,作用於可撓性扇葉 54的扭矩及/ 或流體壓力亦會不同,必然使扇葉54與輪轂產 生不同的傾斜角),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該些扇葉具 有可撓曲性,以使該些扇葉經由該輪轂的帶動而產生傾斜, 並能依據該輪轂的轉速而調整其與輪轂之間的一傾斜角」技 術特徵。
三、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其依附之請求項5 、6 、7 亦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既然證 據1 與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又 證據3 亦進一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 所記載之「各該扇葉 的厚度小於0.5mm 」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1 、2 、3 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既然證 據1 與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且 證據1 亦進一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 所記載之「該些扇葉 的材質為金屬」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1 與2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6 之附屬項,既然證 據1 與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又 證據4 亦進一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記載之「各該扇葉 為板金件(sheetmetalpart)」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1 、 2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四、並聲明:1.原處分中關於「請求項1 、4 至7 舉發不成立」 部分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2.被告就新型第M456682 號 散熱風扇專利,應作成「請求項1 、4 至7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之審定。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被告答辯:
一、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專利審查基準5-1-25頁第4.3.1.3 節 關於新型專利其請求項包含結構特徵與非結構特徵,…;審 查進步性時應視材料、方法特徵是否改變或影響形狀、構造 或組合特徵,若會改變或影響形狀、構造或組合特徵,須先 前技術揭露所有技術特徵,始能認定不具進步性;若不會改 變或影響形狀、構造或組合特徵,則可視為習知技術的運用 ,只要先前技術揭露形狀、構造或組合特徵,即可認定不具 進步性。原處分相關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非結構特徵是否具 有進步性之判斷方法,係採用上述針對新型專利之審查基準 相關規定,而非採起訴理由所稱之製造方法界定物之解釋。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 關於結合端之「干涉形狀」詳說明書第5 圖干涉形狀122b可知其為不規則形狀;另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6 頁最後1 段至第7 頁第1 段「…輪轂110 經由射出成型( 塑膠)或壓鑄(金屬)而接合扇葉120a的結合端122 而固定 扇葉120a…塑膠或加熱後呈現液態之金屬成形後所形成的輪 轂110 經由包覆扇葉的結合端而固定扇葉,進而提升扇葉與 輪轂之間的接合力。」第7 頁第3 段第8 行「…,金屬材質 的輪轂110a可經由加工而使結合槽114 產生形變以固定結合 端122 ,進而提升扇葉與輪轂110 之間的接合力。」可知上 述「塑膠及金屬輪轂的加工」參考上述段落及前後文意其為 「塑膠的射出成型及金屬的壓鑄」,且上述說明書也記載該 等製法可提升扇葉與輪轂之間的接合力,是以說明書已明確 記載「射出成型(塑膠)或壓鑄(金屬)可提升扇葉與輪轂 之間的接合力。」。
三、證據1 如證據1 圖2 及3 所示,真正有接合之處僅在於焊接 點的位置;相較系爭專利之輪轂與葉片接觸的面為密緻接合 面,該接合面幾乎圍繞葉片一圈;巨觀上來看為該等葉片呈 垂直輻射的連結於輪轂上,葉片兩側直線接連接於輪轂上, 此不同於證據1 之傾斜之葉片之三個焊接點結合於輪轂上, 二者不僅在連接位置、連接型態不同,整體風扇結構也不相 同,非屬相同之物;微觀上則是輪轂厚度與葉片的接觸面積 為緻密的接合且接合處之晶粒排列整齊,該部分的面接合之 強度明顯高於證據1 之焊接點的點接觸接合強度;故無論是 從結構特徵及非結構特徵之觀點來看,或是從製法界定物之 角度來看,系爭專利風扇之整體結構或風扇之扇葉與輪轂之 線接觸或面接觸均不同於證據1 之風扇之整體結構或風扇之 扇葉與輪轂之點接觸。
四、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扇葉具有可撓性,以使該些扇 葉經由該輪轂的帶動而產生傾斜,並能依據該輪轂的轉速而 調整其與輪轂之間的一傾斜角」,既輪轂旋轉速度改變時可 變換扇葉與輪轂之間的一傾斜角,可解釋該扇葉為狹長而具 撓性,至於金屬片可參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之內 容,可知系爭專利方便加工成更薄的厚度而採用金屬結構, 同時參考第1 、2 、7A、7B圖之扇葉120 ,可知系爭專利扇 葉結構只能唯一解釋為狹長、薄而具撓性與說明書一致;此 完全符合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判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發 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原處分並未將說明書等限制條件 讀入請求項4 。
五、證據1 、2 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及6 不具進 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該些扇葉具有可撓曲性,以使該些扇



葉經由該輪轂的帶動而產生傾斜,並能依據該輪轂的轉速而 調整其與輪轂之間的一傾斜角」技術特徵未見於證據1 ;又 系爭專利扇葉具有可撓曲性,該扇葉必隱含狹長且薄之結構 ,詳第1 、2 、7A、7B圖之扇葉120 。證據1 之葉片如說明 書圖3 ,係環繞著輪轂的側壁連接,完全不同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4 之具有可撓曲性扇葉,也無法在輪轂旋轉時變換扇葉 與輪轂之間的傾斜角;證據2 之扇葉54如說明書第1 至5 圖 可見其如乒乓球拍之外型,當然不同於請求項4 之可撓曲性 扇葉,也無法在輪轂旋轉時變換扇葉與輪轂之間的一傾斜角 ;縱使證據1 組合證據2 並無法完成請求項4 之「其中該些 扇葉具有可撓曲性,以使該些扇葉經由該輪轂的帶動而產生 傾斜,並能依據該輪轂的轉速而調整其與輪轂之間的一傾斜 角」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 、2 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係請求 項4 之進一步限縮,其包括所依附請求項4 之全部技術內容 ,證據1 、2 之組合既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 性,其亦不能證明進一步限縮之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 性。
六、證據1 至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證據1 或證據2 之扇葉形狀均無法產生可撓曲性,又證據3 葉輪兩邊由圓環板12a 、12b 固定,其完全不具有可撓性, 縱使證據1 至3 組合,仍無法完成請求項4 之具有可撓曲性 扇葉,也無法在輪轂旋轉時變換扇葉與輪轂之間的一傾斜角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係 請求項4 之進一步限縮,其包括所依附請求項4 之全部技術 內容,證據1 至3 之組合既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 進步性,其亦不能證明進一步限縮之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 進步性。
七、證據1 、2 、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 性:
證據1 或證據2 之扇葉形狀均無法產生可撓曲性,又證據4 之金屬扇葉1 之外圍至少由一圓環所固定,其完全不具有可 撓性,縱使證據1 、2 、4 之組合,仍無法完成請求項4 之 具有可撓曲性扇葉,也無法在輪轂旋轉時變換扇葉與輪轂之 間的一傾斜角;又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6 並間接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係請求項4 之進一步限縮 ,其包括所依附請求項4 之全部技術內容,證據1 、2 、4 之組合既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其亦不能 證明進一步限縮之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八、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肆、參加人陳述:
一、系爭專利非製造方法界定物之專利:
「製造方法界定物之請求項」係屬「專利審查基準」中所載 之發明專利的特定請求項之一態樣,系爭專利係一新型專利 ,系爭專利請求項1 顯非該基準中所界定「製造方法界定物 之請求項」之發明專利的特定請求項,原告引用該基準中所 載「製造方法界定物」的進步性判斷原則,否認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新型內容的進步性,顯非妥適。
二、系爭專利之進步性應考慮非結構特徵:
㈠關於新型專利請求項之進步性審查,按系爭專利核准時適用 之201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5-1-23頁之說明,「新型專利係 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具體表現於物品之形狀、構造 或組合之創作,惟新型專利實體要件之審查仍應就請求項中 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為之。新型請求項之新穎性審查,單一 先前技術必須揭露請求項中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包括結構 特徵(例如形狀、構造或組合)及非結構特徵(例如材質、 方法),始能認定不具新穎性。然而,新型請求項之進步性 審查,應視請求項中所載之非結構特徵是否會改變或影響結 構特徵而定;若非結構特徵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則先前 技術必須揭露該非結構特徵及所有結構特徵,始能認定不具 進步性」,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5-1-25頁亦有相同規定。 ㈡系爭專利之非結構特徵隱含結構特徵:
系爭專利以適當材質分別製作風扇的輪轂和扇葉,再透過於 射出成型形成塑膠材質的輪轂時、或於壓鑄形成金屬材質的 輪轂時,利用塑膠或加熱後呈現液態的金屬來包覆扇葉的結 合端,提供輪轂與扇葉非一體成型、甚至是異材質結合的散 熱風扇;此等散熱風扇具有顯著降低的扇葉厚度和增加的扇 葉間距,且扇葉具可撓曲性而可因應輪轂的不同轉速改變其 立面傾斜角,在結構上自與習知技術中輪轂與扇葉一體成型 的風扇有所不同。創作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 明確瞭解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輪轂經由射出成型(塑膠 )或壓鑄(金屬)而接合該些結合端而固定該些扇葉」之技 術特徵確已改變或影響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散熱風扇之結 構特徵,即已隱含結構特徵,應認其屬於審認進步性時應列 入申請專利範圍進行比對之技術特徵。
三、專利範圍之解釋應以「專利權有效推定」為原則,朝維持專 利權為有效的方向解釋:
㈠依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351 號判決意旨,倘若就單 純字面意義而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解釋成無法達到



該專利之目的而仍存有該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者,即違反申 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原則。從而,若就單純字面意義而認「扇 葉具有可撓曲性」係可為任何形狀或結構,或認傾斜角並非 僅限於系爭專利說明書圖7B、圖7C所繪示之扇葉立面與輪轂 之間的角度,將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目的、技術手段和 功效等不合;故應認「扇葉」於系爭專利中係隱含具有「狹 長且薄之結構」,「傾斜角」係扇葉立面與輪轂之間的角度 ,始符合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意旨。
㈡此外,於本件情形,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扇葉」之結構界定 和「傾斜角」字面似有多種解釋,然依「有效推定解釋原則 」,自應盡量選擇維持專利有效之解釋,即應分別解釋為「 狹長且薄之結構」和「扇葉立面與輪轂之間的角度」。據此 ,原告稱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並無任何界定『扇葉』形狀 或結構的用詞」,傾斜角「應包含許多符合字義涵蓋範圍的 其他狀況」云云,違反「有效推定解釋原則」,委無足採。四、證據1 、2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證據1 、2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所載「輪轂經由射 出成型(塑膠)或壓鑄(金屬)而接合該些結合端而固定該 些扇葉,其中各該扇葉的該結合端分別具有一干涉形狀,各 該干涉形狀與該輪轂的該側壁形成干涉,以使該輪轂經由接 合該些扇葉的該些結合端的該些干涉形狀而固定該些扇葉」 之技術特徵。證據1 、2 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
五、證據1 、2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證據2 第2 圖所揭扇葉54與輪轂58(無論是法線方向或切線 方向)之間雖呈現傾斜方式之配置而夾一角度,然無論舉發 證據2 之馬達56(輪轂)是否轉動、或其扇葉54是否為可撓 性材質所組成,結合於馬達56(輪轂)的連接部與馬達56( 輪轂)法線之間的傾斜角度皆係固定而不會改變。縱使扇葉 54在轉動時產生彎曲形變或振動,其作用亦僅在於扇葉54整 體的上下振動傳送至壓電式電能墊片64,始得產生機械能與 電能之轉換。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依據輪轂的轉速而調整扇 葉與輪轂之間的傾斜角係指扇葉立面與輪轂之間的角度,且 具可撓曲性扇葉之此一立面角度變化係為於輪轂低轉速運作 下提升風扇的散熱效能,以及於輪轂高轉速運作下得使運作 穩定平衡、維持噪音品質。故證據1 、2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4 中所載「該些扇葉具有可撓曲性,以使該些扇葉經 由該輪轂的帶動而產生傾斜,並能依據該輪轂的轉速而調整 其與輪轂之間的一傾斜角」之技術特徵,證據1 、2 之組合 無法證明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5 至7 具備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 至7 係獨立請求項4 之附屬項;因原告所 提證據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自亦無法證明其附屬請求項5 至7 不具進步性。七、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伍、本件之爭點:
一、證據1 、2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
二、證據1 、2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 性?
三、證據1 、2 、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 進步性?
四、證據1 、2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 性?
五、證據1 、2 、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 進步性?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1 年12月17日,核准審定日為102 年3 月22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所 適用之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 利法(下稱100 年專利法)為斷。按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 得取得新型專利,100 年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 定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⒈習知離心式風扇的製作方式通常是經由塑膠射出、金屬壓 鑄或者金屬板金沖壓而一體成型地形成輪轂與扇葉。當扇 葉的材質為塑膠時,扇葉受限於材料特性而難以降低厚度 。經由金屬壓鑄或者金屬板金沖壓而成的扇葉受限於與輪 轂一體成型地製作而難以降低厚度。因此,當風扇為多扇 葉風扇時,扇葉因厚度較厚而導致兩扇葉之間的間距較小 ,進而降低風扇的散熱效能。此外,由金屬壓鑄而成的風 扇因重量太重而容易影響風扇的運作平衡,而由板金沖壓 而成的風扇須將一片金屬板沖壓成扇葉與輪轂,使得風扇 成形不易,且各風扇的差異度較大。
⒉系爭專利提出一種散熱風扇,適於配置於一電子裝置內。 散熱風扇包括一輪轂以及多個扇葉。扇葉環繞並配置於輪 轂的一側壁,其中扇葉與輪轂為非一體成型,且扇葉具有



延展性,各扇葉分別具有一結合端,輪轂經由接合扇葉的 結合端而固定扇葉,以使輪轂適於經由旋轉而帶動扇葉, 進而使散熱風扇產生氣流而散熱。
⒊系爭專利之散熱風扇將多個扇葉環繞並配置於輪轂的側壁 ,其中扇葉與輪轂為非一體成型,且扇葉具有延展性。因 此,扇葉與輪轂能分別單獨製作,其中單獨製作的扇葉因 具有延展性而能降低其厚度,進而能在固定散熱風扇尺寸 與扇葉數量的情況下,增加兩扇葉之間距而提高氣流流動 的空間,且各扇葉之間形狀差異度小而能維持散熱風扇的 運作平衡。因此,系爭專利之散熱風扇具有良好的散熱效 能(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5頁)。
㈡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之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 項,其餘為附屬項,系爭專利於106 年10月22日更正公告刪 除請求項2 、3 、8 ,其中第1 、4 、9 項為獨立項,其餘 為附屬項,本件所爭執者為請求項1 、4 至7 ,其內容如下 :
1.一種散熱風扇,適於配置於一電子裝置內,該散熱風扇包 括:一輪轂;以及多個扇葉,環繞並配置於該輪轂的一側 壁,其中該些扇葉與該輪轂為非一體成型,且該些扇葉具 有延展性(ductility ),各該扇葉分別具有一結合端, 該輪轂經由接合該些扇葉的該些結合端而固定該些扇葉, 以使該輪轂適於經由旋轉而帶動該些扇葉,進而使該散熱 風扇產生氣流而散熱,其中該輪轂的材質為塑膠或壓鑄用 金屬,且該輪轂經由射出成型(塑膠)或壓鑄(金屬)而 接合該些結合端而固定該些扇葉,其中各該扇葉的該結合 端分別具有一干涉形狀,各該干涉形狀與該輪轂的該側壁 形成干涉,以使該輪轂經由接合該些扇葉的該些結合端的 該些干涉形狀而固定該些扇葉。
⒋一種散熱風扇,適於配置於一電子裝置內,該散熱風扇包 括:一輪轂;以及多個扇葉,環繞並配置於該輪轂的一側 壁,其中該些扇葉與該輪轂為非一體成型,且該些扇葉具 有延展性(ductility ),各該扇葉分別具有一結合端, 該輪轂經由接合該些扇葉的該些結合端而固定該些扇葉, 以使該輪轂適於經由旋轉而帶動該些扇葉,進而使該散熱 風扇產生氣流而散熱,其中該些扇葉具有可撓曲性,以使 該些扇葉經由該輪轂的帶動而產生傾斜,並能依據該輪轂 的轉速而調整其與輪轂之間的一傾斜角。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的散熱風扇,其中各該扇葉的



厚度小於0.5mm 。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的散熱風扇,其中該些扇葉的 材質為金屬。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的散熱風扇,其中各該扇葉為 板金件(sheet metal part)。
三、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㈠證據1 係2010年8 月11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 201546982U 號「風扇改良結構」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55-46 頁),其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1 年12月27日),可為系 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⒈證據1 係一種風扇改良結構,包括一個輪轂和至少一個葉 片,所述輪轂包含一個頂部、一個側部及至少一個受接部 ,其中該受接部選擇設在該頂部及側部其中任一個,並且 該側部的一端與頂部的周緣連結,來界定一個容置空間, 所述葉片具有至少一個連接部,該連接部設置在葉片的一 端,且與對應受接部相連接,並且各該葉片可彼此相互重 疊,因此本實用新型的輪轂與葉片的結合組裝設計,使得 不但能夠簡化成型加工、成型較易及降低生產成本,進而 又有效提升風量效果(參見證據1 摘要)。
⒉證據1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㈡證據2 係98年8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362595 號「具有壓電 式電能墊片之風扇模組」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45-36 頁) ,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1 年12月27日),可 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⒈證據2 係一種風扇模組,其包含有一風扇裝置,其包含有 至少一扇葉、一壓電式電能墊片,其係安裝於該扇葉上, 該壓電式電能墊片係於該風扇裝置之該扇葉旋轉時發生形 變藉以產生電能,以及一電能儲存裝置,其係電連接於該 壓電式電能墊片,該電能儲存裝置係用來儲存該壓電式電 能墊片所產生之電能(參見證據2 摘要)。
⒉證據2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㈢證據3 係2002年1 月23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1078317C號「 多葉片徑流式通風機的設計方法與多葉片徑流式通風機」專 利案(見原處分卷第35-19 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之 申請日(101 年12月27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
證據3 涉及多葉片徑流式通風機的設計方法與多葉片徑流式 通風機。其目的在於提供在所給予的條件下,根據一定的相 關性有系統地決定能獲得最佳消聲性能的葉輪的設計方法。 該發明作為家庭用機器的通風機,具有廣泛的利用領域(參



見證據3 摘要)。
㈣證據4 係100 年5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402945 號「金屬轉 子結構」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18-11 頁),其公告日早於 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1 年12月27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 之先前技術。
⒈證據4 為一種金屬轉子結構,包括有數個金屬扇葉及一輪 轂,該些金屬扇葉以扣接結構組合成一扇葉組,扇葉組再 結合於該輪轂上。證據4 以金屬沖壓方式使扇葉厚度遠較 塑膠射出為薄,且堆疊更密,能產生更高的空氣動力性能 (參見證據4 摘要)。
⒉證據4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四、證據1 、2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
㈠查證據1 圖2 、3 及說明書第〔0038〕、〔0039〕、〔0041 〕段揭示一種散熱風扇,該散熱風扇包括:一輪轂(2 ); 以及多個葉片(3 ),環繞並配置於該輪轂(2 )的一側部 (22),其中該些葉片(3 )與該輪轂(2 )為非一體成型 ,且該些葉片(3 )的材質為具有延展性之金屬(證據1 說 明書第〔0038〕段最後1 行記載「該輪轂2 與前述葉片3 由 金屬材料製成,如鐵、鋁、銅及金屬合金等」),各該葉片 (3 )分別具有一連接部(31),該輪轂(2 )經由接合該 些葉片(3 )的該些連接部(31)而固定該些葉片(3 ), 以使該輪轂(2 )適於經由旋轉而帶動該些葉片(3 ),進 而使該散熱風扇產生氣流而散熱,且該輪轂(2 )的材質為 金屬(證據1 說明書第〔0038〕段最後1 行記載「該輪轂2 與前述葉片3 由金屬材料製成,如鐵、鋁、銅及金屬合金等 」)。證據1 前述所揭示之輪轂(2 )、葉片(3 )、側部 (22)、葉片(3 )的材質為具有延展性之金屬、連接部( 31)、輪轂(2 )的材質為金屬,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輪轂、扇葉、側壁、扇葉具有延展性、結合端、輪轂的 材質為壓鑄用金屬,是以,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散熱風扇,適於配置於一電子裝置內,該散熱風扇包 括:一輪轂;以及多個扇葉,環繞並配置於該輪轂的一側壁 ,其中該些扇葉與該輪轂為非一體成型,且該些扇葉具有延 展性(ductility ),各該扇葉分別具有一結合端,該輪轂 經由接合該些扇葉的該些結合端而固定該些扇葉,以使該輪 轂適於經由旋轉而帶動該些扇葉,進而使該散熱風扇產生氣 流而散熱,其中該輪轂的材質為塑膠或壓鑄用金屬」之技術 特徵。
㈡另查,證據1 說明書第〔0041〕段第3 至6 行記載「就是說



輪轂2 的受接部23與該葉片3 的連接部31相卡接(或插接) 固定後,使該導風部32的導風面323 的一側緊貼靠在面對該 側部22的周側上,接著採用點焊方式將該焊接部4 的焊接點 41焊固於前述緊貼靠的位置上(即為前述鄰近受接部23連結 相對連接部31的相接處),以使前述葉片3 與輪轂2 亦可透 過前述焊接點41增加風扇結構的結合強度。」由此可知,證 據1 係採用輪轂2 的受接部23與葉片3 的連接部31相互卡接 (或插接)固定後,再將葉片3 與輪轂2 透過焊接點41增加 風扇結構的結合強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輪轂經由射出 成型(塑膠)或壓鑄(金屬)而接合該些結合端而固定該些 扇葉」的技術特徵,有所不同;再者,證據1 以輪轂受接部 與葉片連接部單純卡接(或插接)固定的技術,亦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 「各該扇葉的該結合端分別具有一干涉形狀,各 該干涉形狀與該輪轂的該側壁形成干涉,以使該輪轂經由接 合該些扇葉的該些結合端的該些干涉形狀而固定該些扇葉」 為干涉結合的技術特徵不同。
㈢綜上,證據1 並未具體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輪轂經由射 出成型(塑膠)或壓鑄(金屬)而接合該些結合端而固定該 些扇葉」及「各該扇葉的該結合端分別具有一干涉形狀,各 該干涉形狀與該輪轂的該側壁形成干涉,以使該輪轂經由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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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