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66號
原 告 美商UL公司(UL LLC)
代 表 人 珊嘉娜夏爾瑪(Sanjana Sharma)(法務長)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許綾殷律師
吳達彥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林淑如
參 加 人 德商德凱公司
代 表 人 史蒂芬 庫貝爾(執行長)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何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8 年
5 月20日經訴字第108063048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
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爭訟概要︰
緣參加人於民國104 年間以「DEKRA & device(in color)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 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商品及第35類、第36類、第41類、第42 類及第45類之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 1802279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1 所示)。嗣原告 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
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11月30日 中台異字第1060077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 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以108 年5 月20日經訴字第10806304850 號決定(下稱「訴 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 之結果,若認定應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將影響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遂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訟。
貳、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㈠原告為註冊第01593035號「UL CERTIFIED Horizontal ( Black )」標章(下稱據爭標章1 ,如附圖2-1 所示)、第 01593037號「UL CERTIFIED Vertical 」標章(下稱據標章 2 ,如附圖2-2 所示)、第01580371號「UL CERTIFIED Ver tical(Black )」標章(下稱據爭標章3 ,如附圖2-3 所 示)及第01578455號「UL CERTIFIED Horizonta l」標章( 下稱據爭標章4 ,如附圖2-4 所示)(據爭標章1 至4 ,以 下合稱據爭諸標章)之標章權人。
㈡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所規定之不得註冊事 由:
⒈據爭諸標章為著名標章:
原告成立於西元1894年,迄今已逾120 年,更係獨立、非 營利之產品安全測驗及認證組識,每年評估超過1 萬8,00 0 餘種產品,同時更有190 多億個具UL標誌之產品流通世 界各地。我國媒體最早係於西元1968年開始有相關報導, 文章中亦顯示原告相當於我國檢驗局之地位,我國期刊文 獻資料網更有數十篇關於原告及證明標章之文獻,最早收 錄文章之時間係1971年,益可證原告及其認證標章之歷史 悠久及其知名度與影響力。另我國亦有許多政府部門及企 業,指定原告為產品認證機構,網路上亦有眾多消費者討 論之文章,而前揭新聞報導或文章之發表日,皆早於系爭 商標申請註冊日(即104 年3 月27日),足見原告之重要 性及世界聞名程度。原告並於全球各國皆有大量之註冊商 標及標章在案,其中亦包含據爭諸標章,其申請註冊日期 均早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據爭諸商標更於中國取得「 馳名商標」之地位,並收錄於西元2000年6 月中國公告之 「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堪認原告及其證明標章於系 爭商標之申請日前,已廣泛使用於我國並為相關消費者所 知悉。
⒉系爭商標與據爭諸標章構成高度近似:
系爭商標與據爭諸標章皆有以「弧型連接方型並搭配圓形 圖形」組合而成之圖樣外觀,首先予人之設計意匠近似於 生活中之「安全鎖」或「窗鎖」,有傳達保障安全之感。 又文字與圖案間,給予人們初略而及時之印象者係「圖案 」而非文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6號判決 意旨參照)。系爭商標與據爭諸標章含有相同或高度近似 之圖樣外觀,任一具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初見系爭商標 ,將憑藉其對據爭諸標章之高熟悉程度,而以「安全鎖外 觀」作為記憶系爭商標之主要圖樣,嗣後回想時,主要存 留於其印象中之部分即為該特殊造型之「安全鎖外觀」圖 樣,系爭商標與據爭諸標章構成近似無誤。
⒊據爭諸標章識別性高,稍有攀附,即易引起混淆誤認,甚 影響安全檢測管理市場之秩序:
於商標資料檢索系統為認證標章之圖形查詢,均未有以類 似安全鎖、盾形或圓形與四角形組合之認證標章外觀,足 證據爭諸標章之高度識別性。而且,證明標章係指為證明 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 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標識,若將與其高度近似之商標使用於 與其證明內容同一或類似之商品及服務,一般消費者於購 買時,極易以印象中之「安全鎖」圖案,判斷標章之來源 ,而極可能誤認系爭商標與據爭諸標章所指示之商品/ 服 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 ⒋參加人申請系爭商標係具惡意:
參加人係設有國際認證機構授權之合格實驗室,並提供各 種國際規範認證服務之業者。其中,參加人所提供Safety 安規測試認證服務,即包含原告所管理之UL安規標準測試 證服務。據此,參加人理應十分熟悉原告之UL證明標章。 參加人無故以高度相仿於據爭諸標章外觀之系爭商標申請 註冊,並欲使用於相同或近似之測試認證業務,復未說明 系爭商標之設計理念或構圖意匠,顯有蓄意致使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之意圖,並非善意。
⒌系爭商標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且有減損據爭諸標 章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⑴據爭諸標章係與產品安全有關之證明標章,更應謹慎避 免任何有致混淆誤認之虞之商標註冊:
據爭諸標章為與電池、家電、3C等「產品安全測試與認 證標準」有關之「證明標章」,與吾人生活息息相關。 此等證明標章,負有證明商品或服務具備一定特性之證 明功能,並具有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 識別功能,可見證明標章較一般商標具有更高之公益性
質。為保障公眾信賴之利益,於認定其他商標是否與證 明標章有混淆誤認或減損其識別性或商譽之虞,應更審 慎為之。
⑵系爭商標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再者,據爭諸標 章為著名證明標章,原僅會使消費者產生特定來源及證 明識別效力之聯想,但系爭商標以高度近似之圖樣申請 註冊,並使用於同一或高度類似之產品認證服務,將逐 漸減弱或分散據爭諸標章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 引力,致使據爭諸標章在社會大眾心目中不再留下單一 聯想或獨特之印象。尤有甚者,若有不肖廠商,利用兩 商標之高度近似,製作不實通過安規檢測認證之假象, 除嚴重破壞原告所努力建置及辛苦維護之安全規範檢測 認證市場之秩序及管理外,並將嚴重危害消費者使用產 品之安全,最終導致消費者對據爭諸標章原表彰之品質 、信譽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而減損據爭諸標章之信 譽。
㈢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所規定之不得註冊事 由:
原告除為安全規範標準及相關認證標章之管理單位外,其亦 提供相關檢測認證服務,而參加人之核心業務係「全方位產 品線測試認證服務」,並提供有「測試認證服務」、「國際 認證服務」、「設備工程服務」等服務,與原告屬相同業務 領域之產品認證公司。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 類商品及第 35、36、41、42、45類服務,與據爭諸商標所指定之商品/ 服務相同或類似。相關消費者難謂無混淆誤認二認證服務來 源之可能,故系爭商標之註冊有該條款之適用。二、聲明:
㈠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㈡命被告就系爭商標作成應予撤銷之處分。
參、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㈠據爭諸標章屬著名標章,惟僅其著名性應較原告之圓框內置 UL字母之證明標章(下稱「UL設計字」證明標章,如附圖3 所示)為低:據爭諸標章相較於「UL設計字」證明標章,其 使用資料之數量雖非巨大,惟衡酌原告係逾百年之產品安全 認證機構,在我國設有臺灣分公司,國內電子新聞、平面報 章雜誌及網路媒體復迭有該公司及其認證標誌相關報導,系 爭諸標章屬於著名標章,惟著名性應較「UL設計字」證明標 章低。
㈡系爭商標與據爭諸標章所指定使用、表彰、證明之商品與服
務,部分類似,部分不類似:
⒈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 類之「航海、攝影、電影、計重 、計量、救生裝置及儀器;溫度計;放大鏡;望遠鏡;視 聽教學設備;電力傳導、開關、轉換、蓄積、調節或控制 用裝置及儀器;影音記錄、傳送或複製用器具;磁性資料 載體、記錄磁碟;光碟、數位影音光碟、數位錄製媒體; 投幣啟動設備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機、資料處 理設備、電腦;電腦軟體;滅火設備;避雷針;火災偵測 器;消防器材;護頭盔;撞擊測試用假人;電池;磁鐵; 充磁機及消磁器;電力耦合器、電力適配器;電線;光學 瞄準器,光學測距器;中央警報裝置、警鈴、防盜警報器 、警報器、保險絲,消防設備、交通安全裝置、交通信號 燈;潛水衣、潛水用呼吸裝置;導航儀器、繪圖機、圖式 紀錄器;電測量儀器、氣體檢測儀、閉路電視監視器、發 光二極體指示器及控制器;實驗室裝置。」商品及第42類 之「電腦軟硬體之設計及開發、資訊技術諮詢、提供電腦 技術和程式設計之資訊、電腦軟體維護之電腦技術諮詢、 提供網路搜尋引擎、網路安全管理服務、為他人更新網站 、電腦系統之遠端監控服務、軟體設計」部分服務,與據 爭諸標章證明內容符合「標示標章條件及控制標章使用之 規定」之「應屬第9類之個人整飭用品(商業用及家庭用 );應屬第9類之個人衛生保健器具;光電開關;照相攝 影設備;光電模組、光電板及電線;攜帶式車用電池轉換 器;電源電路及馬達固定用裝置;休閒交通工具用電源變 流器/換流器與電源變流器/換流器系統;通訊設備用配 電中心;供電器;流程控制用電氣設備;工業控制系統用 可程式控制器;危險場所用工業控制系統之可程式控制器 ;緊急醫療手術用防護布;工業控制設備用相鄰開關;危 險場所之電氣設備圍欄用清洗與加壓控制器及配件;危險 場所用無線電設備;航海用充氣式及混合式個人漂浮裝置 之重整套組;插座、插頭、連結器及插座隔板;電力延長 線;密封、包裝及打標用設備;季節性及假日裝飾用品配 件;通訊電路用第二道保護器;引入線及零組件;海岸用 電纜組及輸入器;訊號警報器及火警設備;危險場所用信 號器具;單站及多站式火警裝置及配件;撥動式開關;危 險場所用聲音記錄及複製用設備;應用於萬用發訊之揚聲 器;導線系統用特殊連結器;灑水系統及噴水系統用裝置 ;突波保護裝置;各式游泳池及水療設備;訊號警報器及 火警設備用系統控制裝置;危險場所用測距設備;電話器 具設備;危險場所用電話;電視設備;溫度指示及調節設
備;時間指示及記錄器具;變壓器;不斷電電源供應設備 ;專業影音設備;發訊用可視訊號器具及配件;管道系統 用轉接器、連結器及零組件;空氣調節設備系統;空氣過 濾器具;灑水系統管線及零組件;滲透式防火系統」等商 品相較,前者提供之商品/服務,與後者所證明符合標示 標章條件及控制標章使用規定中所定標準之商品,二者皆 屬網路或電腦動畫設計、電腦繪圖、電腦程式設計、電腦 資料處理及電腦軟體設計等相關商品/服務,其性質、用 途、商品產製者/服務提供者與證明之商品內容相同或相 近,於滿足消費者之需求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標上 近似之商標或標章,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 使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 應構成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服務。
⒉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類之「廣告;企業管理;企業經 營協助;文字處理;影印;打字;市場行銷,為他人提供 促銷活動;為消費者提供商品資訊及購物建議服務;拍賣 服務;販賣機租賃;商業居間媒介服務;提供商業和企業 聯繫資訊;為企業代購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 經銷;代理進出口服務;為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職業介 紹;就業招募服務;人員招募服務;人事管理諮詢;職員 選擇之心理測驗;企業諮詢顧問;企業查詢;提供與保險 損害理賠組織有關之企業管理和諮詢;安排商展;商業專 業諮詢顧問;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之建立、更新及維護; 組織諮詢顧問;就職涯規劃與職業性向評價為私人及公司 提供專業企業諮詢,職涯發展及職涯管理之專業企業諮詢 顧問,勞動力轉職/調職之執行之專業企業諮詢顧問;企 業設立及經營之諮詢顧問;關於提供品質管理系統之企業 諮詢顧問;關於二手車買賣之商業諮詢服務;關於船舶購 買之商業諮詢顧問服務;前述服務之諮詢顧問及資訊;電 腦資料庫資料更新和維護。」、第36類之「保險,即保險 公司服務,包含關於損害索賠管理與所有相關行為保險單 之管理及處理;企業財務清算服務;保險公證人;不動產 買賣、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管理;不動產估價;典當;借 款卡服務;慈善基金募集,資金贊助;款項代收;金融評 估、財務評估;專業估價,特別是對二手車、運動用船舶 之估價;單獨海損之財務評估;關於購買船舶之財務諮詢 顧問;前述服務之諮詢顧問及資訊;第三方保險契約之管 理;保險服務;保險諮詢;保險精算;保險資訊;保險理 賠之調查,損害評估之保險調查服務;為預防保險詐欺及 理賠詐欺所提供之保險調查服務;古董估價、珠寶估價、
車輛估價。」、第41類之「教育,教育諮詢顧問;提供培 訓;娛樂;舉辦運動及文化活動;為考取駕照提供教學服 務;為駕駛教練提供教育服務;提供人員發展所需之訓練 及進階培訓服務;輔導(訓練);舉辦與交通安全及飛航 安全相關之教育訓練;安排研討會;安排舉辦座談會;設 計及開發教學及培訓課程;提供工作面試之訓練,提供求 職技巧及尋找職務空缺之訓練;職業輔導;培訓及進階培 訓之諮詢顧問;駕駛訓練及安全訓練;提供關於汽車工程 學、安全、經濟學、適當駕駛行為、汽車預防控制及故障 自救之專門知識;印刷品(包括電子形式)之出版(廣告 宣傳本及報紙除外);為業餘演員團體舉辦文化目的之競 賽;音樂之演奏、歌劇話劇之演出;籌辦文化或教育目的 之展覽;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攝影報導;翻譯 及口譯服務;前述服務之諮詢顧問及資訊;安排及舉辦教 育競賽;安排及舉辦娛樂競賽;安排及舉辦運動競賽;提 供關於職業場所安全及職業病預防之教育課程。」、第45 類之「「工廠、兒童遊樂場之安全檢查及其諮詢顧問;工 廠設備、工廠機械、工廠壓力器材(蒸汽鍋爐、高壓容器 、壓力管)之安全檢查及其諮詢顧問;工廠安全檢查,即 針對工廠及其內部機械設備之安全性檢查及消防檢查。」 等服務及第42類之「提供研究和開發、為私人客戶與企業 客戶提供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環境污染防治諮詢顧問、 關於電腦與電腦系統開發及執行之研究、工程學服務、產 品測試、產品安全性測試、產品品質檢驗測試、品質管控 、提供品質管控之諮詢顧問、關於產品測試與材料測試之 諮詢顧問、科學研究、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與諮詢、電梯 安全性能測試、車輛安全性能測試、車輛零組件性能測試 、玩具性能測試、蠟燭材料性能測試、及上開商品原料之 品質檢驗測試服務及其諮詢顧問、食品接觸材料之品質檢 驗測試服務及其諮詢顧問、醫藥研究服務、建築諮詢及都 市計劃服務、材料測試、物理學研究、為環境調查提供物 理學研究之諮詢顧問服務、科學實驗室服務、地質調查、 產品外觀設計、包裝設計、以利用資料庫及網際網路資訊 進行研究之方式提供科學及技術性研究服務、前述服務之 諮詢顧問及資訊。」等服務,與據爭諸標章所證明符合「 標示標章條件及控制標章使用之規定」之「應屬第6 類之 通風管及空氣連結器;建築硬體;庫房防盜門及嵌板;應 屬第6 類之危險場所用圍牆;防火門閉門器、門擋及操作 器;應屬第6 類之防火門框及窗框;應屬第6 類之防火門 ;防火門用硬體;保險箱用鎖;手動閥;金屬閥;夜間存
款箱;危險場所用未附防火系統之噴漆房;逃生用硬體; 記錄保護設備;灑水系統管道及附件;豎管設備及連結器 ;保健設施用不可燃醫療氣體之進氣口及出氣口;鋼鐵製 地板及製成元件;船舶用船身通體零組件及密封閥;防使 用工具之保險箱;防焰及防使用工具之保險箱;接線器及 焊接把手;魚缸設備;液化石油氣引擎燃料系統用零組件 ;休閒交通工具用自動供水系統幫浦;焊接用吹管及焊接 炬;清潔用機械;壓縮機、真空幫浦及氣動噴漆器;電動 工具;消防泵馬達;危險場所用潤滑劑分配設備;馬達; 上漆設備;應屬第7 類之個人衛生保健用具;攜帶式電動 工具;幫浦;密封、包裝及打標用設備;縫紉及裁切用機 械;固定式工具;真空清潔機械及鼓風清潔機;存取控制 系統裝置;天線放電裝置;天線旋轉裝置;器具控制器; 連接插頭;影音設備;自動火災偵測器;自動開關;自動 閥;馬達控制器用輔助裝置;電池;電池充電器;防盜電 動鎖機械裝置;工業控制及訊號分配用電纜線組及零組件 ;家用、商用及專業用貨車與站台;通訊電纜及其連結器 ;通訊電路連接器;社區天線電視電纜;電腦互聯電線組 ;導線管及配件;危險場所用導線管及配件;警報系統裝 置用連結器及開關;纜線組及電源供應線;電流分插器及 轉接器;資料處理及傳輸用電纜;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裝 飾配備;調光器;直接插牆式及電線連接式2級電源裝置 ;門、幃幔、大門、天窗及窗用操作器與系統;電線及電 纜捲軸;放電燈用電動控制設備;電熨斗;熨斗及衣服整 平器具;電燈控制設備;電氣標誌板;電線、電纜;船用 電線、電纜;電快速連結終端機;電磁干擾過濾器;緊急 照明及電力設備;能源管理設備;安全門裝置;風扇速度 控制器;火警警報器用電纜;消防設備;家具配電裝置; 保險絲;危險場所用氣體及蒸汽偵測設備;氣體偵測器; 接地故障斷路器;接地及焊線設備;應用於電信通訊之接 地及焊線設備;高壓氣體測量計;休閒活動及運動設備; 家庭用防盜警報系統裝置;家庭用火災警報系統裝置;工 業用控制設備;資訊科技與通訊用設備、櫥櫃、機殼及框 架系統;危險場所用資訊科技設備;含電氣商業設備之資 訊科技設備;危險場所用安全設備及系統;通訊電路用隔 離回路保護器;實驗室用電動設備;燈座、轉接器及配件 ;緊急用救生繩索及救生設備;船用救生設備;液位測量 計;測量、測試及集訊用設備;插入式電測量計用插座; 馬達控制器;霓虹燈用變壓器及供電器;含護套電纜用非 金屬製連結器;辦公器具及商業設備;危險場所用辦公器
具及商業設備;出線盒及零組件;輸出電路測試器;配電 箱、應屬第9 類之個人整飭用品(商業用及家庭用);應 屬第9 類之個人衛生保健器具;光電開關;照相攝影設備 ;光電模組、光電板及電線;攜帶式車用電池轉換器;電 源電路及馬達固定用裝置;休閒交通工具用電源變流器/ 換流器與電源變流器/換流器系統;通訊設備用配電中心 ;供電器;流程控制用電氣設備;工業控制系統用可程式 控制器;危險場所用工業控制系統之可程式控制器;緊急 醫療手術用防護布;工業控制設備用相鄰開關;危險場所 之電氣設備圍欄用清洗與加壓控制器及配件;危險場所用 無線電設備;航海用充氣式及混合式個人漂浮裝置之重整 套組;插座、插頭、連結器及插座隔板;電力延長線;密 封、包裝及打標用設備;季節性及假日裝飾用品配件;通 訊電路用第二道保護器;引入線及零組件;海岸用電纜組 及輸入器;訊號警報器及火警設備;危險場所用信號器具 ;單站及多站式火警裝置及配件;撥動式開關;危險場所 用聲音記錄及複製用設備;應用於萬用發訊之揚聲器;導 線系統用特殊連結器;灑水系統及噴水系統用裝置;突波 保護裝置;各式游泳池及水療設備;訊號警報器及火警設 備用系統控制裝置;危險場所用測距設備;電話器具設備 ;危險場所用電話;電視設備;溫度指示及調節設備;時 間指示及記錄器具;變壓器;不斷電電源供應設備;專業 影音設備;發訊用可視訊號器具及配件;管道系統用轉接 器、連結器及零組件;空氣調節設備系統;空氣過濾器具 ;水族箱設備;天花板懸吊式電扇;商業用烹飪設備、加 熱設備、電力式熱食保溫與運送設備;烹飪器具;防火及 防煙用風門;裝飾噴泉;季節性及假日裝飾用裝飾燈;裝 飾照明燈串;裝飾用品;除臭器及空氣清淨機;飲水系統 組件;電氣裝飾品;靜電式空氣清淨器;食品業用之食品 處理及加工用設備;蒸發式冷卻器;充電式及自動式閃光 燈、手電筒與提燈;可彎式照明器具;商業用及家庭用食 物調理機;商業或住宅用管路及其配件;加熱器及加熱設 備;家庭用或商業用離子產生器;燈及燈座;低電壓照明 系統、電源組、照明設備及零組件;照明器具、零組件及 配件;歧管;微波烹飪器具;攜帶式照明設備;電通風機 ;冷卻容器組件;冷卻設備;冷卻型除濕機;三溫暖及蒸 汽浴用加熱器;季節性及假日裝飾品配件;特殊照明設備 ;暫時性照明燈串;庫房通風口;利用臭氧之水處理設備 ;管線防腐蝕用包覆膠帶;導管包覆材料;防火材料及裝 置;可燃液體輸送管配件及零組件;汽油管;絕緣/隔熱
/隔音牆;絕緣/隔熱裝置及材料;塑膠管膠帶;硬式多 孔隔熱聚苯乙烯;灑水系統管線及零組件;滲透式防火系 統;應屬第19類之危險場所用圍欄;應屬第19類之防火門 框及窗框;應屬第19類之防火門;石膏板;聯結系統;屋 頂平台建築用材料;纜線緊固器、纜線架座及相關硬體; 商業產品展示架;電氣式或非電氣式傢俱;應屬第20類之 個人整飭用器具(商業用及家庭用);可燃氣體或液體用 管線及軟管接頭;非金屬製廢紙容器;應屬第21類之個人 衛生及保健用器具;壓力鍋。塗料;乳香脂塗料及發泡型 塗料;應屬第8 類之個人整飭用具(商業用及家庭用); 應屬第10類之按摩設備及運動訓練設備;醫療設備及配件 ;專業醫療及牙科用設備;休閒活動及運動用設備;應屬 第28類之按摩及運動練習用設備」等商品相較,二者於性 質、用途、商品產製者/服務提供者與證明內容均屬有間 ,應不構成類似之關係。
㈢系爭商標與據爭諸標章皆具有相當之識別性: ⒈據爭諸標章之狀似盾牌或安全鎖之圖形,獨創性雖不高, 然其結合主要識別外文「UL」、「CERTIFIED 」之整體構 圖,予人鮮明之印象,應具有相當識別性。
⒉系爭商標係由圓形圖內載綠色外文「DEKRA 」及D 字母設 計圖置於綠色弧狀矩形背景裝飾圖內組成之構圖,予人不 同之視覺印象,且與指定商品及服務無直接關聯性,亦具 有相當識別性。
㈣系爭商標之註冊無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據爭諸標章雖為著名標章,惟衡酌其著名程度並不高,兩商 標主要爭議之弧狀矩形背景裝飾圖,識別性非高,二者近似 程度低且各具識別性,據爭諸標章主要識別部分仍在於「UL 」外文,足使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得依憑 系爭商標之整體認識該商標,並藉以與據爭諸標章所證明之 商品內容相區辨為不同來源,而無致相關公眾、消費者產生 混淆誤認之情事。再者,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 服務亦 無危害一般人身心或貶抑據爭諸標章信譽之虞。是以,系爭 商標之註冊自無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㈤系爭商標之註冊無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 服務,與據爭諸標章所證明 之商品內容性質非屬類似,已如前述。又系爭商標指定使用 之部分商品/ 服務,雖與據爭諸標章證明之部分商品內容構 成同一或高度類似,惟考量系爭商標與據爭諸標章整體之近 似程度低、各具相當識別性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尚難認相 關消費者有誤認兩商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其來自雖不相
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參加人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㈠系爭商標無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之不得註冊事由: ⒈據爭諸標章並未達著名之程度:
按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 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 之認知為準。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2.1.2 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固主張據爭諸標章已達著名標章之程度,並提出 原證1 、3 至7 、11等網頁資料及媒體新聞以為佐證。惟 細繹其內容可知,前揭資料僅足證原告係以文字「UL」及 「UL設計字」行銷臺灣市場,其內容均未顯示任何據爭諸 標章。故原告所提證據至多僅足證明原告有大量使用文字 「UL」或「UL設計字」之情況,而無法證明據爭諸標章已 達著名之程度。
⒉系爭商標與據爭諸標章並不構成近似:
系爭商標為孔雀石綠與白色組合而成之彩色商標,係參加 人自成立公司以來即慣用之組合,孔雀石綠與白色顯為識 別系爭商標之主要特色,與一般墨色商標相較,識別性更 高。系爭商標之主要部分為經設計之「D DEKRA 設計圖」 及圓弧形鑲崁於四角形、圓弧形朝下之圖樣,與據爭諸標 章相較,不構成近似。
㈡系爭商標並無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不得註冊事由: ⒈系爭商標與據爭諸標章並不構成近似:
系爭商標與據爭諸標章就主要部分、外觀構圖、顏色及組 成均明顯有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誤認商品或服 務來源之可能性低,不構成近似。
⒉系爭商標與據爭諸標章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不構成類似 :
⑴據爭諸標章認證第9 類之商品多屬電力或消防設備用品 ,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 類「電影、計重、計量、 溫度計、放大鏡、望遠鏡、視聽教學設備、磁性資料載 體、記錄磁碟、投幣啟動設備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 、計算機、資料處理設備、電腦;電腦軟體、護頭盔; 撞擊測試用假人、光學瞄準器、光學測距器、潛水衣、 潛水用呼吸裝置、導航儀器、繪圖機、圖式紀錄器、閉 路電視監視器」之商品屬性不相同或不類似,不致使相 關消費者誤認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或產製主體,進
而發生混淆誤認之虞。
⒉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類「關於提供品質管理系統之 企業諮詢顧問」、第36類「保險服務」、第41類之「諮 詢顧問服務」、第42類「產品測試,產品安全性測試; 產品品質檢驗測試服務」、第45類「工廠設備、工廠機 械、工廠壓力器材(蒸汽鍋爐、高壓容器、壓力管)之 安全檢查及其諮詢顧問」等服務,縱與據爭諸標章之「 證明商品符合一定之標準」廣泛之認證內容構成類似, 惟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類「廣告;企業管理;企業 經營協助;文字處理;影印;打字;市場行銷,為他人 提供促銷活動;為消費者提供商品資訊及購物建議服務 ;拍賣服務;販賣機租賃;商業居間媒介服務;提供商 業和企業聯繫資訊;為企業代購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 各種產品之經銷;代理進出口服務;為企業採購商品及 服務;職業介紹;就業招募服務;人員招募服務;人事 管理諮詢;職員選擇之心理測驗;企業諮詢顧問;企業 查詢;提供與保險損害理賠組織有關之企業管理和諮詢 ;安排商展;商業專業諮詢顧問;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 之建立、更新及維護;組織諮詢顧問;就職涯規劃與職 業性向評價為私人及公司提供專業企業諮詢,職涯發展 及職涯管理之專業企業諮詢顧問,勞動力轉職/調職之 執行之專業企業諮詢顧問;企業設立及經營之諮詢顧問 ;關於提供品質管理系統之企業諮詢顧問;關於二手車 買賣之商業諮詢服務;關於船舶購買之商業諮詢顧問服 務;前述服務之諮詢顧問及資訊;電腦資料庫資料更新 和維護。」、第36類之「保險,即保險公司服務,包含 關於損害索賠管理與所有相關行為保險單之管理及處理 ;企業財務清算服務;保險公證人;不動產買賣、不動 產租賃、不動產管理;不動產估價;典當;借款卡服務 ;慈善基金募集,資金贊助;款項代收;金融評估、財 務評估;專業估價,特別是對二手車、運動用船舶之估 價;單獨海損之財務評估;關於購買船舶之財務諮詢顧 問;前述服務之諮詢顧問及資訊;第三方保險契約之管 理;保險諮詢;保險精算;保險資訊;保險理賠之調查 ,損害評估之保險調查服務;為預防保險詐欺及理賠詐 欺所提供之保險調查服務;古董估價、珠寶估價、車輛 估價。」、第41類之「教育,教育諮詢顧問;提供培訓 ;娛樂;舉辦運動及文化活動;為考取駕照提供教學服 務;為駕駛教練提供教育服務;提供人員發展所需之訓 練及進階培訓服務;輔導(訓練);舉辦與交通安全及
飛航安全相關之教育訓練;安排研討會;安排舉辦座談 會;設計及開發教學及培訓課程;提供工作面試之訓練 ,提供求職技巧及尋找職務空缺之訓練;職業輔導;培 訓及進階培訓之諮詢顧問;駕駛訓練及安全訓練;提供 關於汽車工程學、安全、經濟學、適當駕駛行為、汽車 預防控制及故障自救之專門知識;印刷品(包括電子形 式)之出版(廣告宣傳本及報紙除外);為業餘演員團 體舉辦文化目的之競賽;音樂之演奏、歌劇話劇之演出 ;籌辦文化或教育目的之展覽;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 版發行;攝影報導;翻譯及口譯服務;前述服務之諮詢 顧問及資訊;安排及舉辦教育競賽;安排及舉辦娛樂競 賽;安排及舉辦運動競賽;提供關於職業場所安全及職 業病預防之教育課程。」、第42類之「提供研究和開發 ;為私人客戶與企業客戶提供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電 腦軟硬體之設計及開發;環境污染防治諮詢顧問;資訊 技術諮詢;提供電腦技術和程式設計之資訊;電腦軟體 維護之電腦技術諮詢;提供網路搜尋引擎;網路安全管 理服務;關於電腦與電腦系統開發及執行之研究;為他 人更新網站;電腦系統之遠端監控服務;工程學服務; 軟體設計;產品測試,產品安全性測試;產品品質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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