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植訴字,108年度,2號
IPCV,108,民植訴,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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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植訴字第2號
原   告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蔡孟真律師
 劉仁傑 
被   告 吳俊宏即詰雅花卉農園

 莊瀛正即三民花園

 王智玲即三民花園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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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