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擔保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司民聲字,108年度,24號
IPCV,108,司民聲,24,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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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民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恩   
相 對 人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2666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前段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 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5 年度暫字第3 號民事裁定為供定暫 時狀態處分之擔保,提供新臺幣1,000,000 元擔保金,並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26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爰 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正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件為證。 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2666號提 存事件卷宗,並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函知相對人於文到5 日內具狀就附件所示之同意書,是否為相對人出具一事表示 意見,經相對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並函覆同意書確為相對 人所出具。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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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