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232號原 告 涂淮紘 被 告 劉彩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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