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8年度,232號
CSEV,108,旗簡,232,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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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232號
原   告 涂淮紘 
被   告 劉彩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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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