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9年度,74號
STEV,109,店補,74,202002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74號
原   告 泓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訴訟代理人 高嘉珍
被   告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6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1/1頁


參考資料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