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補字,109年度,88號
STEV,109,店司補,88,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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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慶堂 

相 對 人 林展成 
相 對 人 林烱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展成等間聲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0
0,0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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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