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慶堂
相 對 人 林展成
相 對 人 林烱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展成等間聲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0
0,0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