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9年度,30號
TLEV,109,六簡,30,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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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㈠、應提出本件債權總金額【應算至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11月27 日之債權總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之加總)】之計 算式、計算依據,且一併說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暨檢附相 關證據資料影本及本件歷史帳單明細(含各期消費金額、繳 費金額、累計情形)。且陳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㈡、提出被繼承人曾雲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清冊、遺產分割協議 書、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無法自行提 出,可聲請本院函詢)。
㈢、依上開資料如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 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 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 ,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 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㈣、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㈤、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告即繼承人 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㈥、應向斗六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被告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 資料(含分割協議書、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其印鑑證明 )。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因公同共有關係 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 確定之必要;且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 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 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 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 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原告起訴主張撤銷張芯玲即張㛢苗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間就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即應以該協議之 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並應對張 芯玲即張㛢苗之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又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及第119 條第1 項規定,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爰限期命原告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 ,如依上開資料認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及起訴狀所列不 動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加以全 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 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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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