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9年度,24號
TLEV,109,六簡,24,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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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4號
原   告 詹詩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第24
  4 條第1 項、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並未明確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不合法
  定程式,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補正明確特定之
  訴之聲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891 元,應繳裁判
  費4,360 元,扣除已繳之1,000 元,尚應再繳3,630 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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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