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64號
原 告 徐煌景(歿)
承受訴訟人 徐富勝
被 告 徐潘秋月
訴訟代理人 徐英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嗣原告於 民國108 年11月8 日死亡,經本院於109 年1 月15日裁定命 原告徐煌景之繼承人徐富勝承受訴訟,並限期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2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