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8年度,120號
TLEV,108,六簡,120,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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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20號
原   告 王泰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力,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 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 判應
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 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10日具狀追加起訴雲林縣○○鎮○ ○段000地號,請求與同段965地號、968地號、977地號合併 分割,並請求4筆地均變價分割,惟本件於107年12月18日起 訴繫屬於本院,經現場建物測量,等侯原告陳報分割方案, 原告再追加964地號土地,則適必再至現場測量該筆追加土 地之地上物,顯有妨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意旨,自屬不應准許。
三、次按,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1 、2 款規定, 如分割方法不能協議,得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 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 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 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 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是變價 分割,必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方得採變賣分割,原告既 稱有一部分被告不願採原物分割,可見並非全部共有人皆同 意採變價分割,且系爭地上有共有人之數棟建物存在,若採 全部變價分割,將使土地與建物之所有權分離,茲生複雜之 法律關係,自難准許,原告自應速速提出分割方案,方為正



辦,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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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