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新彰化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汶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大韋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50 元(含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
本逕寄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
㈠提出訂立管理費計收方式之完整住戶規約、會議紀錄資料影
本,及敘明被告所有建物之坪數、每坪每月應繳管理費為多
少、每月應繳管理費之計算式。
三、就被告民事聲明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主張或陳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