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138號
CHEV,109,彰補,138,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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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林敏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妙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
  、身份證字號,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原告起訴狀未檢附任何證物影本,應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報案紀
  錄等足以釋明有本件交通事故存在之資料影本。
四、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10萬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如
  醫療費用)、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
  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診斷證明書、門診收據)。
五、上開陳報狀及所附資料影本,均應提出繕本一件,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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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