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128號
CHEV,109,彰補,128,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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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劉鎮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彥呈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計算
  式:面積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500元=6萬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
二、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被繼承人劉金爐(即被告劉彥呈【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之父)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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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