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70號
原 告 李義芳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光亮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洪光亮(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抵
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發生繼
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
告之姓名、住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提出補正後
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