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被 告 陳沂萱
陳卉芯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曉佳
被 告 陳鈺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鈺芳、陳卉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信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沂萱、陳曉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陳沂萱、陳曉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鈺芳、陳卉芯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信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沂萱、陳曉佳連帶負擔五分之二,其餘由被告陳沂萱、陳曉佳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一:
┌────────────────┬───────────────┐
│利 息│ │
├───────────┬────┤ 違 約 金 │
│期 間│週年利率│ │
├───────────┼────┼───────────────┤
│自民國108 年7 月1 日起│1.15% │自民國108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
│至民國108 年11月12日止│ │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年│
├───────────┼────┤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自民國108 年11月13日起│2.15% │依左列年利率20%計算。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表二:
┌────────────────┬───────────────┐
│利 息│ │
├───────────┬────┤ 違 約 金 │
│期 間│週年利率│ │
├───────────┼────┼───────────────┤
│自民國108 年7 月1 日起│1.15% │自民國108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
│至民國108 年11月12日止│ │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年│
├───────────┼────┤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自民國108 年11月13日起│2.15% │依左列年利率20%計算。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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