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8年度,502號
CHEV,108,彰簡調,502,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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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5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貴玲簡桂香白敦仁白惠文間請求代位分
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772、773建號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
  隱)。
二、依本院調閱資料,上開一所示之不動產已拍出,剩餘款新臺
  幣(下同)541萬5,203元,加計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3之
  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000號房屋之房屋現值1萬1,90
  0元,被繼承人白振輝之遺產價額合計為542萬7,103元,而
  本件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即被告白貴玲請求分割遺產,訴訟
  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被告白貴玲之應
  繼分比例4分之1定之即135萬6,7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870元,
  尚應補繳1萬1,594元。
三、被繼承人白振輝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資料,並依遺產資料
  ,補正起訴狀所載附表一(附表一原載上開一所示之不動產
  已拍出,應予更正)。
四、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之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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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