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5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貴玲、簡桂香、白敦仁、白惠文間請求代位分
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772、773建號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
隱)。
二、依本院調閱資料,上開一所示之不動產已拍出,剩餘款新臺
幣(下同)541萬5,203元,加計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3之
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000號房屋之房屋現值1萬1,90
0元,被繼承人白振輝之遺產價額合計為542萬7,103元,而
本件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即被告白貴玲請求分割遺產,訴訟
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被告白貴玲之應
繼分比例4分之1定之即135萬6,7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870元,
尚應補繳1萬1,594元。
三、被繼承人白振輝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資料,並依遺產資料
,補正起訴狀所載附表一(附表一原載上開一所示之不動產
已拍出,應予更正)。
四、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之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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