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水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火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
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