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29號
GSEV,109,岡補,29,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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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皓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21,6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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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