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皓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21,6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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