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405號
GSEV,108,岡補,405,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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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京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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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