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52號
原 告 綠世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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