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2號
原 告 藍嘉瑩
訴訟代理人 許雪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佩羢(原名吳佩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 年度屏救字第3 號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