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9年度,99號
PTEV,109,屏簡,99,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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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99號
原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枝 
訴訟代理人 王怡文 
被   告 張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9 年度屏補字第 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 109年1 月15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 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 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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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