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608號原 告 源龍兩合公司(清算中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 人 吳明杰 被 告 鄭多喜 鄭雅惠 鄭雅純 鄭雅慎 黃建國 黃美秀 呂黃美媖 黃美鈴 黃美人 黃美娜 黃鄭秀春 黃建忠 黃建化 黃建邦 黃美黛 黃朝安 黃朝旭 涂黃秋夏 黃平彥 黃平良 溫秀珠 黃建中 黃瑋 黃淑華 黃靜枝 大衛杜基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緁芯 陳瀚翔 陳雅玲 黎仲屏 黎嫚屏 黃純純 黃桂霞 陳罕吾 陳立文 陳珍妙 何欣鐘 何明翰 何威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貳、四、㈠中關於「洪四」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斗」。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 更正如上。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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