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9年度,6號
SLEV,109,士聲,6,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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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孟玲
      謝孟璇
      謝孟瑾
      謝孟蓉
      謝彥成
      謝沅峻
      林克承
      林芳瑜
      葉紫綺
      褚珮瑩
相 對 人 謝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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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