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張瓊袁
代 理 人 王婉嘉律師
代 理 人 詹凱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洋洲、許博允、劉介宙之繼
承人、崑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洋洲、許博允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劉介宙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劉介宙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崑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補正被繼承人劉介宙之繼承人為被告之起訴狀,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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