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9年度,355號
SLEV,109,士小調,355,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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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震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即被告之主事務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公司 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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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