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9年度,149號
SLEV,109,士小,149,202002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49號
原   告 周怡君
被   告 張坤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結果地 為臺北市大同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 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6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 號 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0 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 狀況之過失,致撞及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91 年12月出廠,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修理費 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 萬4,500 元,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 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2 萬4,500 元。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估價單等 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 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其財產為真實,原 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四、以下審酌其金額:觀諸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共 為2萬4,500元,其中工資(即烤漆、鈑金、拆裝等項)部分 為1萬6,450元、零件部分為8,050 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 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00000



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 年7月31日 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 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 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 輛出廠日為91年12月,已為原告所自承,距肇事日期108年7 月6日,已逾上開折舊年限,應以5年計,據此,系爭車輛更 換零件部分應折舊7,24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 五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805元(8,050-7,245=805), 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1萬7,255元(1萬6,450 +805=1萬7,255)。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7,255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 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050×0.369=2,970第1年折舊後價值 8,050-2,970=5,080第2年折舊值 5,080×0.369=1,875第2年折舊後價值 5,080-1,875=3,205第3年折舊值 3,205×0.369=1,183第3年折舊後價值 3,205-1,183=2,022第4年折舊值 2,022×0.369=74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022-746=1,276第5年折舊值 1,276×0.369=471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76-471=805共折舊 2,970+1,875+1,183+746+471=7,245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