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紫妤間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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