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2533號
SLEV,108,士小,2533,2020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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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紫妤間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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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