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2165號
SLEV,108,士小,2165,2020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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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曹承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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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