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8年度,866號
SLEM,108,士簡,866,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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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鐘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1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鐘盛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 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不知悛悔 ,復再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 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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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