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7號
109年度朴救字第1號
原 告 趙宇恆
法定代理人 趙建蒝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趙凱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及聲請均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 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 第28條第1 項、第109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於本件 起訴時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萬里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事件一併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