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9年度,65號
CYEV,109,嘉簡調,65,2020022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張溢城 
相 對 人 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聲請調解之管轄法 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條 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也分別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吳文正塗銷就相對人張溢城所 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 稱本件土地)所設定的抵押權登記,爭議情形略以聲請人是 張溢城的債權人,張溢城如果沒有塗銷不存在或已經消滅的 前述抵押權登記,自屬有害於聲請人的債權,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依照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是本於代位權,代位 張溢城行使所有物(本件土地)排除侵害請求權,請求吳文 正塗銷前述抵押權登記,自屬於因不動產物權而聲請調解, 依照前項規定,本件應該專屬於本件土地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而本件土地是坐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自應 由該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聲請,顯然違誤。 因此,本院依職權把本件移送給該管轄法院。
三、依照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