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艷秋
上列聲請人與洪**即洪正二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09
年度嘉小調字第6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即洪正二之繼承人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 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其子女之 身心障礙證明及配偶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與全戶所得、財產 資料以為釋明,堪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依起訴狀之 主張及舉證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 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