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翁晏溶即翁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 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相對人原設籍嘉義縣○○鄉○○村000鄰○○○村0號, 但是已在民國108年4月間遷入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 紙可憑。依照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聲請調解,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 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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