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220號
原 告 吳金停
被 告 黃裕仁
黃玉華
黃保隣
黃李碧桃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2日以 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9日寄存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沒有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