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9年度,62號
OLEV,109,員補,62,202002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6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雅姬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4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歷史帳單資料影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各門號請求被告給付之電信費、違約金
  各為多少,違約金之詳細計算式,各門號電信費之繳款期限
  為何、被告於何時起未依約繳費、於何時違約,並檢附相關
  證據資料影本,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頁


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