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9年度,60號
OLEV,109,員補,60,202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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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定璿 
      蔡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二、提出被告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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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