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調字,108年度,299號
OLEV,108,員小調,299,202002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99號
原   告 龎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颺行銷有限公司、吳佳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原告起訴狀並未簽名或蓋章,請補提出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
  起訴狀正本。
三、原告民事陳報狀僅有送達代收人賴正偉之蓋章,原告並未簽
  名蓋章,請補提出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民事陳報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1/1頁


參考資料
遠颺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