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建簡字,109年度,1號
NTEV,109,投建簡,1,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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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投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余昌謀 
      謝進聰 
被   告 達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艷萍 
訴訟代理人 劉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09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8月1日與被告締結承攬工程契 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承攬被告所承包之「旭光高中老 舊校舍補強工程」之電動捲門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約 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85,560元,嗣系爭工程經原 告於施作完竣,並經驗收通過後,被告僅支付原告270,000 元,尚有尾款115,560元未付【計算式:385,560-270,000 =115,560元】,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且被告 以片面塗改報價單方式不付尾款,爰依系爭承攬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5,56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兩造間確實存有系爭承攬契約,且被告業支付原 告270,000元,惟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之電動捲門上蓋未收尾 ,左右側軌道過短,馬達不會動,致使被告另需找其他廠商 施工,且當初約定系爭承攬契約之電動捲門尺寸,相較被告 至現場丈量原告實際施作之尺寸為多,故依尺寸換算後,如 同報價單上手寫尺寸金額,僅願意支付原告實際施作部分即 270,000元等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完成工作,



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 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 ,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 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 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 第3 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 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第1 項 、第492 條、第493 條第1 項、第2 項、第494 條本文、 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 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 條及第494 條參照觀 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 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 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 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 4 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 2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承作被告102年度旭光高中老舊校舍補強工程 ,經請款後被告支付原告270,000元等情,業據提出相符 之原告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被告公司支票等件影本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 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復經被告到庭自承系爭承攬契 約是被告簽的沒錯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可見兩造就 上開電動捲門工程之施作業已達成合意,佐以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係提出照片稱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之電動捲門上蓋 未收尾,左右側軌道過短,馬達不會動,致使被告另需找 其他廠商施工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第75至第79頁 ),而非抗辯原告並未進場施作工程,可證原告已完成上 開電動捲門工程,且縱有被告抗辯之瑕疵存在,亦為工作 之修補問題,不得以此拒絕給付報酬,故原告既已完成上 開電動捲門工程,則其請求被告給付報酬尾款115,560元 ,即屬有據。至被告抗辯現場丈量後方發現系爭工程原告 實際施作尺寸較系爭承攬契約為短少,故依比例換算僅欲 支付原告實際施作部分云云,然查被告業自承系爭承攬契 約為其所簽,而觀前揭報價單,已載明尺寸為3.2*3.5+50 (見本院卷第9頁),堪認兩造於簽立系爭承攬契約時業 就施作尺寸達成合意,既被告於簽立系爭承攬契約前未至 現場丈量,自不得僅憑嗣後現場尺寸丈量自行依比例換算 ,據以拒付承攬報酬,況被告就兩造系爭承攬契約係約定 實作實算,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舉證以實其說,從而,



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 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繕本, 於109年2月11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38-3頁),是原告請求被告就前開應給付之承攬 報酬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2月12 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至清償日之金額等節,自有理由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15, 5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與 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無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 無為准駁諭知之必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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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