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9年度,24號
NTEV,109,埔簡,24,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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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24號
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被   告 卓瑀桐 
      陳旻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以108 年度埔補字第138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並諭知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8 年12月6 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 本院答詢表2 份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1 紙附卷可 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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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