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6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吳思蓴
林家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及按附表所示之期間及週年利率分別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
┌───────┬─────────────────────┬─────────────────────┐
│金額(新臺幣)│ 利息 │ 違約金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 ├────────────────┼────┼────────────────┼────┤
│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8年9月23日止 │ 1.15% │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9月23日止 │ 0.115%│
│ 7萬1,898元 ├────────────────┼────┼────────────────┼────┤
│ │自108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4.16% │自108年9月24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 0.416%│
│ ├────────────────┼────┼────────────────┼────┤
│ │ │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0.832%│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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