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司簡調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信良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就與相對人周信良、周**、周**、周月英間 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提出本院之調解聲請狀 記載相對人之姓名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通知 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完整姓名,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 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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